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特殊权”有哪些?

时间 :2022-08-04 来源:中盛商务网 浏览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实际工作中,不排除有的用人单位因为女职工怀孕就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女职工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待遇的情况,其实这类行为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假。哺乳期女职工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