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者小周于2018年4月8日入职某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7日,工资为7500元/月。2020年4月1日,某房地产公司以小周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小周所签劳动合同。2020年4月2日,小周提起仲裁申请,除了主张某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外,还以某房地产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审理】仲裁委支持了小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但驳回其支付代通知金的请求。
【评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代通知金能否同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从上述条款不难看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其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所说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就是所谓的代通知金。按照的规定,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的三种情形之一时,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所以小周关于代通知金的仲裁请求没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