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0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0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0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0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0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