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交接工作为由拒开离职证明需赔偿损失
王某于2012年7月9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人事专员,2015年5月15日,科技公司向王某送达了解除通知书,但一直未向王某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向其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其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7月28日期间因未出具离职证明、未转移档案造成的经济损失。科技公司则辩称王某在离职后并未配合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未申请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法院认为,科技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未依法为王某出具离职证明、未依法为王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行为必然会对王某的
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并不以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为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为王某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给王某造成一定损失,由此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