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参保人:
《市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同步废止256号令。现将有关医疗保险参保筹资情况告知如下:
一、参保形式
1.单位在职职工:本市户籍职工参加职工医保一档;非本市户籍职工参加职工医保一档或者二档。
2.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一档。
3.年满18周岁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本市户籍居民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基数
1.职工医保:以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设定上下限,上下限分别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
2.居民医保: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
三、缴费费率
职工医保一档: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灵活就业人员以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医保二档:用人单位缴交1.5%,个人缴交0.5%。
居民医保:年满18周岁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本市户籍居民,个人缴交0.7%,财政补助1.1%;少儿学生,个人缴交0.6%,财政补助1.2%。
四、以非从业居民身份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非在职人员、达龄后户籍迁入我市及达龄前具有本市户籍达龄后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形式统一调整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21年度)当前年度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 5904.00
(2022年度)上一年度月社平工资12964.00
(深圳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是10205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为6123元(10205*60%=6123 ),上限为30615元
延缴缴费测算 测算标准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非深圳户籍人员申请延缴的,在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和上年度广东省全口径社平工资三倍范围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深圳户籍的延缴参保人,同时按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0年的非深圳户籍人员、到龄前未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但确认我市为待遇领取地的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延缴的,以上年度广东省全口径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同时按0.0%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人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按月缴费,并按0.0%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趸缴缴费测算 测算标准
一、养老保险
1.深户参保人(到龄前无我市养老保险记录但确认我市为待遇领取地的本市户籍人员除外)
(1)缴费金额: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会保险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会保险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会保险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会保险年度缴费月数×(1+5%)^(N-1)】×21%。
2.非深户参保人、到龄前无我市养老保险记录但确认我市为待遇领取地的本市户籍人员
(1)缴费金额: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会保险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会保险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会保险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会保险年度缴费月数×(1+5%)^(N-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