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缴费及待遇核定基数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缴费及待遇核定基数的通知 深医保规〔2023〕3号 为减轻本市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各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基数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本市2021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5563元、折算为12964元/月(四舍五入)的标准计算。本通知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国家、广东省及本市关于医保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基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深医保规〔2023〕3号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为减轻本市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各项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基数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本市2021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5563元、折算为12964元/月(四舍五入)的标准计算。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国家、广东省及本市关于医保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基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0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缴费及待遇核定基数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