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准予台港澳人员在。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依据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
条 件 |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申请材料 | (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新办: 1、用人单位通过涉外就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台港澳人员就业信息; 2、网上申报事项审批通过后,备齐以下材料递交涉外就业办事窗口: (1)《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涉外就业网上申报事项预审通过后生成,相应位置贴相片,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就业申请人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有效签注页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口岸医院)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就业申请人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就业申请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①由本市用人单位聘请的,提供劳动合同。可参考下载中心模板,双方签名盖章; ②由外国、台港澳地区总部或出资方企业派遣,且符合本市用人单位公司章程的,提供委派书,应当载明委派事由、担任的职务、委派期限等内容; ③由外国、台港澳地区出资方或关联企业派遣,本市用人单位公司章程未做出具体规定的,提供境外企业、本市用人单位及就业申请人三方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三方权利、义务等。 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分支机构)、首席代表的免提供;;就业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般)代表的提供代表工作证。 (6)用人单位属企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可通过证照信息的共享查询,可不提供原件、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用人单位需提供登记证,其他类型的用人单位需提供有关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无底色要求)。 (二)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新办: 1、用人单位通过涉外就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台港澳人员就业信息; 2、网上申报事项审批通过后,备齐以下材料递交涉外就业办事窗口: (1)《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涉外就业网上申报事项预审通过后生成,相应位置贴相片,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就业申请人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口岸医院)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个体经营执照(可通过证照信息的共享查询,可不提供原件、复印件); (5)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无底色要求)。 (三)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到期换证: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台港澳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或香港、澳门人员需要继续在深圳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到期换证申请。 1、用人单位通过涉外就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台港澳人员延期就业信息; 2、网上申报事项审批通过后,备齐以下材料递交涉外就业办事窗口: (1)《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涉外就业网上申报事项预审通过后生成,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就业申请人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有效签注页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劳动合同或任职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①由本市用人单位聘请的,提供劳动合同。可参考下载中心模板,双方签名盖章; ②由外国、台港澳地区总部或出资方企业派遣,且符合本市用人单位公司章程的,提供委派书,应当载明委派事由、担任的职务、委派期限等内容; ③由外国、台港澳地区出资方或关联企业派遣,本市用人单位公司章程未做出具体规定的,提供境外企业、本市用人单位及就业申请人三方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三方权利、义务等。 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分支机构)、首席代表的免提供;;就业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般)代表的提供代表工作证。 (4)用人单位属企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可通过证照信息的共享查询,可不提供原件、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用人单位需提供登记证,其他类型的用人单位需提供有关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就业申请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1份); (6)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无底色要求)。 香港、澳门人员在深圳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免提供劳动合同或任职证明,但须提交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 1、《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涉外就业网上申报事项后生成,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无底色要求)。 (五)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信息变更: 1、《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涉外就业网上申报事项后生成,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临时住宿证明、劳动合同、相关学历或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需换发新证的,应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无底色要求)。 (六)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用人单位通过涉外就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台港澳人员注销就业信息后,备齐以下材料递交涉外就业办事窗口: 1、《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申请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原件1份); 2、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就业证过期的,提供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就业证还在有效期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需就业申请人签字确认,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一楼市外国专家局(市涉外就业管理办公室)业务大厅。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咨询电话:12333, 联系电话:25942934。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以申请时间为准,同时不得超过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有效期、劳动合同或派遣协议有效期及申请者旅行证件有效期等。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联系电话 | 25942934 |
事项程序 | (一)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就业申请材料; (二)经批准后凭《申请受理回执》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详见业务流程图: |
时 限 | (一)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到期换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遗失补发、变更、注销申请事项即时办结。 |
法律效力 | 台港澳人员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方可在深圳合法就业。 |
救济权利 | 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具有: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请表格 | 表格申报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
网上受理 | |
状态查询 |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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