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外国人在中国?
答: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要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要么就是外国人。
台湾、香港和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台、港、澳居民是中国公民,不是外国人,所以其在内地就业适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的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不适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另外,《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2、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具备的条件?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不包括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3、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有关规定?
答:根据1994年2月21日原部发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的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以在内地就业并受相关保护。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就业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4、外国人是否可以在中国就业?
答:根据1996年1月22日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的规定,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就业。这里所指的外国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这里所说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行为。
5、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首先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其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6、《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适用范围?
答:1996年1月22日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7、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如何申请职业签证和居留证?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申请职业签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获准来中国的外国人,应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二、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
三、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
四、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经发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五、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
六、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对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外国人的就业证应在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由用人单位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
8、外国人所持就业证在什么情况下自行失效?可不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订合同?
答:根据1996年1月22日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劳动保障、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9、外国人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对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即: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对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如何支付其工资福利待遇?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用人单位支付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所支付的工资可由企业与外国人就业者商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如需变更工作单位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1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哪些部门进行管理?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这里所说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这里所称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13、哪些外国人到中国工作可免办就业许可证?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到中国工作,可免办就业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14、哪些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可免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一)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15、用人单位申请聘用外国人(即申领许可证书)应遵守哪些程序?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即申领许可证书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要求的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法律进行审批。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有关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16、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管理办法?
答:一、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二、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
三、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保障、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四、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证手续。
五、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劳动保障部门应吊销其就业证。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就业证进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八、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17、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的外籍人员如何办理就业证?
答:对于外国旅游部门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外籍工作人员入境就业,应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理在中国的就业与居留手续。其中,由该国旅游部门委派的本国工作人员,凭中国国家旅游局的签证通知函电及代表资格确认函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凭代表证和职业签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
18、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所持就业证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愈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19、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时被派往异地,就业证如何办理?
答: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已在中国某地就业的外籍人员,被派往本单位在异地的工作单位任职,其外国人就业证期限未满的,应到原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就业证交回),然后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变更证明,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证(不需办理许可证书);就业证期限已满的,应到原发证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终止就业手续,并按《规定》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手续。
20、对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答:来中国投资的外籍投资者,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不视为在中国就业,不持职业签证。凡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在企业担任管理职务的,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一、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就业证。
二、未持职业签证入境,需在华常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法人代表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指外籍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凭企业的批准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三、凡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人员来中国就业,原则上应持普通护照,凭签证通知函电及许可证书办理职业签证和就业、居留手续。对持用属免签证范围的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来华就业者,凭许可证书办理就业证。
21、外国人就业证失效后如何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订合同?
答:根据1996年1月22日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劳动保障、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外国人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应如何处理?
对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即: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对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如何支付其工资福利待遇?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用人单位支付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所支付的工资可由企业与外国人就业者商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如需变更工作单位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2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哪些部门进行管理?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这里所说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这里所称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25、哪些外国人到中国工作可免办就业许可证?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到中国工作,可免办就业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26、哪些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可免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一)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27、用人单位申请聘用外国人(即申领许可证书)应遵守哪些程序?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即申领许可证书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要求的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法律进行审批。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有关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8、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管理办法?
答:一、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二、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
三、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保障、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四、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证手续。
五、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劳动保障部门应吊销其就业证。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就业证进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八、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29、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的外籍人员如何办理就业证?
答:对于外国旅游部门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外籍工作人员入境就业,应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理在中国的就业与居留手续。其中,由该国旅游部门委派的本国工作人员,凭中国国家旅游局的签证通知函电及代表资格确认函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凭代表证和职业签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
30、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所持就业证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愈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3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时被派往异地,就业证如何办理?
答: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已在中国某地就业的外籍人员,被派往本单位在异地的工作单位任职,其外国人就业证期限未满的,应到原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就业证交回),然后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变更证明,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证(不需办理许可证书);就业证期限已满的,应到原发证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终止就业手续,并按《规定》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手续。
32、对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答:来中国投资的外籍投资者,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不视为在中国就业,不持职业签证。凡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在企业担任管理职务的,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一、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就业证。
二、未持职业签证入境,需在华常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法人代表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指外籍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凭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三、凡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人员来中国就业,原则上应持普通护照,凭签证通知函电及许可证书办理职业签证和就业、居留手续。对持用属免签证范围的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来华就业者,凭许可证书办理就业证。
33、外国人就业证失效后如何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订合同?
答:根据1996年1月22日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劳动保障、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来源:中盛前海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