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享受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 :2015-12-04 来源:中盛商务 浏览 :463
参保人享受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享受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1万元;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5万元;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10万元;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15万元;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20万元;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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