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否能够自动终止?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现实中,很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原单位上班工作,这种情况上是怎样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由此可见,后一规定是对前一规定的补充。因为在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中,存在着大量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导致员工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如果绝对要求用人单位不能终止这一类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员工保持劳动关系,这也不具有可执行性。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未办理养老保险却已达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即该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
然而,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
因为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以上规定说明:
1、在劳动者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就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2、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但这不是自动终止,需要用人单位方面采取终止劳动合同的措施。
关于劳动关系终止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最高院认为,对于劳动者因退休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不需给予经济补偿的。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为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但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