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处在互联网时代,各种搭载互联网的运营模式,使消费者可以比较轻松、快捷、足不出户地享受到各种服务,比如以前女士约美甲师上门美甲、朋友聚会请职业厨师到家里掌勺、找搬家公司搬家,很多事情,通过手机APP平台就能搞定。
随着利用手机APP等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型行业不断涌现,与此有关的争议案件也逐渐增多。然而所有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从业人员与网络运营主体之间,到底存不存在?究竟这个认定标准如何厘清?
小白是一位厨师,他入驻“好厨师”APP,接活儿后为客户提供私人厨师服务,与公司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出去为客户做饭提成50%,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10点至下午6点。
小白:早9点到公司报道,开完例会之后,没有派工作的厨师就穿工作服戴工帽去街上摆个小的展示台。
审判员:不可以拒单?
小白:对,如果拒绝要扣工资,严重的话一分工资没有,开除。
跟小白一样的厨师还有6位,他们起诉说,入职公司两年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休年假、未支付加班费,并遭公司开除,起诉要求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共计5万两千多元。而被告公司强调,好厨师APP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员:有保底工资吗?
被告代理律师:没有。接单有奖励,不接单就没奖励,因为不坐班。有抢单的,有派单的,可以拒绝,但是拒绝就没有奖励了。
审判员:固定点存在吗?
被告代理律师:后来撤了。
审判员:对他们有管理吗?
被告代理律师:就是别让客户有投诉,有差评就解除,但是从来没实施过。
劳动仲裁委认为小白等厨师与平台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他们的仲裁请求,目前法院还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朱巍分析称,网约厨师,像这种用工模式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比照劳动合法法的相关规定,也比照交通运输部刚刚出来的专车新政中,互联网关于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模式,厨师与平台之间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所以平台与厨师双方都可以随时随地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进行额外的赔偿。
小齐是一位美甲师,2014年11月3日签约入驻一家美甲在线平台“河狸家”,向客户提供查询美甲图样、预约上门为客户提供服务;公司每月向小齐发放固定市场推广费用8000元,美甲服务20%提成,同时保障他这两项收入不低于1万元。而小齐需听从公司安排,提供相应的美甲服务,并参加公司安排的。本来签了一年的协议,可是双方产生了争议,小齐提出仲裁申请,被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调解,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达成调解款项。
近年来,网约美甲师、厨师、货车司机、家政服务员逐渐出现在法院的原告席,将他们搭乘的平台告上了法庭,北京朝阳法院民五庭的副庭长吴克孟分析,劳动者通过“互联网+”经营模式获取业务大致有三类情况:第一种类型是指派业务的类型,消费者把自己的消费信息告诉平台,平台又指派给劳动力的提供者。第二种类型称之为共享业务型,平台获取消费信息后,它会把这个信息在很广的范围之内进行分享,或者说共享。潜在的服务提供者之间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PK,产生具体的劳动力提供者,对这个消费者进行服务。第三种类型是混合型,是这两种模式都存在。劳动力提供者他既可以接受这个平台的指派,同时也可以通过获取信息的方式去选择进行服务提供。
另一起案件中,蓝犀牛同城货物运输APP平台,网上接受订单,使用自己带车的司机进行运输,司机在平台上抢单或由该公司派单,与23人签订为期一年的《蓝犀牛车辆管理协议(合同)》,合同附件包括服务规范、奖惩制度等等。实际操作中,公司与司机之间也进行了实际的管理。发生争议后,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达成了调解款项。到底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何判断?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林嘉教授分析认为,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或者排除自己的义务,可能在有些条款里面故意去放松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从而导致没有劳动关系。判断从属性时应该是综合性的判断,不需要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是否提供劳动等等,不需要所有的条件进行判断,应该选择一些最主要的因素进行判断。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对于“互联网+”经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认定,不能强行认定劳动关系,这样会加大平台的监管责任,也使得从业人员失去一些自由。“如果司法实践当中判断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就考虑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基于自身的利益,这一定要强调自己的利益,对于劳动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监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居民处处长沈哲恒认为,不管通过什么方式提供服务,劳动者的权益要受到保护。“虽然用的是新技术,用的网络,用的平台,但是主业没有变,做饭的就是做饭的,不干别的,开车的就是开车的,运输的就是运输的,主业突出,从长远来看,还是应该把它纳入劳动关系更稳妥,因为这个群体,保障他的基本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孙莹 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