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就医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参保人在内地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门诊费用报销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三、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