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授权的专门机构,即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一项劳动法律制度。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是:
(1)仲裁程序的前置性。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主要是出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和我国的国情考虑的。第一,职工处于相较于用人单位较弱势的地位,保护职工是劳动立法的宗旨,并且劳动争议的处理是一个既敏感又专业的领域,处理不当,便可能会产生争议愈演愈烈的趋势,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妨碍经济发展。第二,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先行处理,可以避免大量案件积压在法院,使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处理。
(2)兼具终局性和非终局性。
劳动争议仲裁兼具终局性与非终局性。在法定条件下,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即自裁决作出之日,裁决书即发生效力,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这包括两类案件,第一类是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提起仲裁的标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总和的争议;第二类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但法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赋予了不同的“决定终局权”,职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只有在六种情形下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程序的快捷性。
劳动争议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必须迅速及时地予以解决。相比起诉讼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从申请、受理,到审理、裁决都比较简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的期限,一般的期限是五十天,其中五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四十五天是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仲裁期限最长可以延长到六十天,加上受理的期限五天,共六十五天。与我国现阶段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比,民事诉讼一审审限即为六个月,仲裁的快捷性是显而易见的。
(4)实行“三方原则”。
三方原则,是指政府、企业代表组织和工会,三方分别代表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利益,按照一定制度规则和程序,共同参与协调、劳动、法规制定、劳动争议处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及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所形成的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自1987年恢复以来,遵循三方代表共同参与的三方原则。三方原则对体现劳动争议仲裁的公正性,依法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