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岗位的人员: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
(四)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五)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