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致员工无法上班应依法解除合同
【】杜某在公司工作多年,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合同。2017年1月,公司整体搬迁至30公里外的工业园区,并于1月22日张贴通告,告知员工春节后到新厂址上班。
杜某原先上下班在路上花费的时间只有一个小时,而现在由于路途遥远,每天在路上的时间起码要4个小时。因此,过完春节后,他未再去公司上班。而公司对杜某不去上班也置之不理。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搬迁到较远的地方,客观上造成杜某在途时间延长、上班不方便等,公司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影响,因此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此时,公司本应提前与杜某协商,或者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而公司并没有这么做。之后,又对杜某不到新厂区上班的情况置之不理。这在客观上属于变相逼迫员工自行离职,进而逃避相关责任。
因此,杜某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