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个人账户用完后,在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自付门诊费用(不含按规定应自费部分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