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其具有高度的灵活性而在我国迅猛发展。
劳务派遣能够给企业提供充足力,又能降低企业的成本。但是新规出台后,社保改为税务部门征收,劳务派遣用工的成本也将大大增加。
近期,各地频繁出现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现象。那么,究竟哪些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可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呢?
针对此,笔者将根据现行相关规章对劳务派遣中的退回问题进行分析。
1.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经济性裁员;
(十一)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十二)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2.禁止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不得以存在上表第9、10项情形为由,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者被退回后可解除合同情形及补偿
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根据退回理由不同,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