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参加了住院保险,并指定了社康中心作为门诊定点,如果有大病需要住院,到市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怎样报销?
答: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及门诊大病可以在市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记账。
住院医疗参保人报销医疗费用须带什么资料?
答: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医院原始收费收据(医保科收复印件,财务科收原件)
2、医院费用分类汇总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公章)
3、疾病诊断证明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门诊病历(验原件,收复印件)
5、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1)入院记录(2)长期及临时医嘱单(3)手术记录(4)出院记录(5)检查检验报告单
6、用人单位证明(急病住院报销的 )
7、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8、参保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委托书(如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0、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验原件,财务收复印件)
11、如办理常住内地登记或市外转诊审核的,还应提供:
(1)《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验原件,收复印件)
(2)《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收原件)
备注:
1、住院收费收据、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于一张A4纸)
2、参保人银行存折或卡、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于一张A4纸)
3、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起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一个月,能改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吗?
答:不行。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但不得在选择参保后12个月内变更形式。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1%,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0.8%(用人单位0.6%、个人0.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0.2%
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答: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月缴交,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具体办法为:
1.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6%缴交,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
2.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及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费用分别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3.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另行规定。
哪些人员应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答:1、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2、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3、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4、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与本市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农民工;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市户籍人员能否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答:除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外,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生活困难人员,可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住院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答:1、参保人发生的住院药品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退休人员按95%、其他人员按90%的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2、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和一般医用材料的,退休人员按95%、其他人员按90%的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3、参保人住院时因病情需要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或置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按下列规定记账:
(1)使用国产材料时,按其实际价格的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但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记账金额最高不超过国产普及型价格;
(2)使用进口材料时,按其实际价格的6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但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记账金额最高不超过进口普及型价格。
住院医疗、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在社康中心可享受哪些门诊(含急诊)待遇?
答: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含急诊)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下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上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20元;
3、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本条第1第2项规定支付费用的90%报销。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享受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如何规定?
答:1、每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挂钩,其连续参保年限越长,享受限额越高。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参保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参保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连续参保时间满3年不满6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连续参保时间满6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2、每医疗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连续参保6年以上的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享受门诊待遇有何规定?
答:参加住院医疗的参保人绑定社康中心后,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支付给每个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含急诊)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特别声明:上述住院医疗保险问答、住院医疗待遇等相关标准以政府颁布的最新医疗保险
2014.12.18 (续更新 )
本市户籍人员能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答:1、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4、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1%,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0.8%(用人单位0.6%、个人0.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0.2%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一个月,能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吗?
答:同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行。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但在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更。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住院享受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如何规定?
答:一、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二、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1万元;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5万元;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10万元;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15万元;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20万元;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100万元。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发生住院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答:一、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参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5%;
(二)未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比例为90%;
二、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一)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二)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三、 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标准: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A级房间双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在社康中心可享受哪些门诊(含急诊)待遇?
答: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