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
编号:
基本信息 | 用人单位申请 | 职工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
社会保障卡号 | 联系电话 | ||||||||||||||||||||||||||
单位名称 | 单位编码 | ||||||||||||||||||||||||||
职工本人申请 | 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
社会保障卡号 | 联系电话 | ||||||||||||||||||||||||||
申请项目(可多选) | 生育产假 | □顺产 □难产 □生育多胞胎( 胞胎) □流产(未满4个月) □流产(满4个月) | |||||||||||||||||||||||||
计划生育 手术休假 | □取出宫内节育器 □放置宫内节育器 □输卵管结扎术 □输精管结扎术 □输卵管复通术 □输精管复通术 | ||||||||||||||||||||||||||
支付信息 | 开户银行 | 开户名 | 银行帐号 | ||||||||||||||||||||||||
本单位(人)对以上所提供的信息确认无误并已知晓相关情况。
经办人/申请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
1、用人单位申请待遇的,基本信息填“用人单位申请”栏;职工本人申请待遇的,基本信息填“职工本人申请”栏;
2、用人单位申请的,经办人员需带齐本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分娩的提供)、机构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存折或银行卡;用人单位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职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本申请表留原件,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3、符合条件由职工本人申请的,需带齐本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分娩的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存折或银行卡、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本申请表留原件,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4、本表须按说明提示准备申请材料,所需材料出现重复的,提供一份即可,如遇特殊情况须提供补充材料的,相关材料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5、填表人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附件4);
(二)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
(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分娩的提供);
(六)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第十一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三)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十二条符合《规定》第三十二条情形的,由职工本人直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材料;
(二)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生育津贴基数及计发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生育津贴假期天数计算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如果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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