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与单位工资水平挂钩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市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参保一年后可刷卡记账生育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方可享受。“设置一年等待期,主要是为了引导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保障职工权益。同时,避免参保人有生育需求才突击参保享受待遇的行为。”市社保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解释。
为了更加方便参保人,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无须办理确认就医,可凭社保卡直接刷卡记账,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其报销标准包括产前检查2000元,单胎顺产2700元,单胎难产(含剖宫产)5200元,而多胎分娩在相应分娩标准的基础上,每胎增加1000元。
未配偶享受待遇先垫付后报销
实施办法明确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减轻职工家庭生育费用负担。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采取一次性定额报销。同样,部分未参保状态下的人群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退休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等。
“对于这部分人群,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无法刷卡记账,所以采取先由个人支付后实行一次性定额报销,但是必须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否则过期作废。”该负责人提醒。
不符合刷卡记账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统一采用一次性定额报销,报销标准参考本市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平均水平。
【生育报销】
1、职工刷卡记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向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社会保障卡;
(三)医院诊断妊娠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2、职工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需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
(二)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社会保障卡(职工提供);
(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
(五)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六)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
(七)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提供)。
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的身份证明;
(二)职工的社会保障卡;
(三)结婚证;
(四)职工未就业配偶为非本市户籍的,提供失业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