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用人单位 |
业务分类 | 支付 |
事项名称 | 申领生育津贴 |
事项内容 | |
事项类型 | |
办理主体 |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 |
设定依据 |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154号令); | |
申请条件 |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参保职工,因引流产或分娩情况休假的人员。 |
办理材料 |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 | |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 |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 |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
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 |
7.《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 |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 |
9.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 |
申办方式 |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柜台 |
办理流程 | 1.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1、4、5、7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
2.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2、4、5、7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 |
3.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4、6、7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 |
4.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4、5、7到参保属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 |
5.用人单位要求对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进行信息或待遇变更的,应携带办理材料8,并按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办理材料9; | |
6.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完成生育津贴核准手续。并录入生育津贴登记信息,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还用人单位,一份与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 |
7、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况时,经办人员应出具《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告知书》,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同返还用人单位,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记的理由。 | |
前继业务 | |
后继业务 | |
办理地点 | 营业执照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办理时间 | 周六、日休息,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
联系电话 | 12333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温馨提示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表格/软件下载 |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 |
标准规范 | 1、填写时请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填表内容见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