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调岗不得以“同工同酬”降薪
【】宋某于2016年9月进入一家公司的技术部工作,月薪为3800元。不久前,宋某因怀孕,请求公司将她调整到行政文员岗位。令宋某没想到的是,调岗后其月薪被降为2800元。尽管这是公司行政文员岗位的最高月薪,但宋某依然觉得不合理。而公司的解释是:这样做,符合法规中的“同工同酬”的规定。
【点评】该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工同酬”不能适用于“特殊保护对象的特殊时期”。我国境内的单位虽然实行同工同酬分配制度,但法律对于怀孕女职工实行的是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许多单位认为,按重新调整后的新岗位发放工资,符合同工同酬原则,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本案中,公司未与宋某协商一致就擅自降低其月薪,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公司的这项决定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