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的争议问题一直是大家问的比较多的问题,今天请了人力资源库的特约劳动法顾问钟永棣老师给大家说说:孕期女职工可以申请停薪留职吗?
HR微友问:
我公司某女职工刚怀孕,她想在家安胎,但又不想离职,现在她向公司申请停薪留职(中止劳动合同);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是必须要接受还是可以拒绝她的申请?
钟永棣老师答复:
女职工怀孕后,由于患病而申请休假安胎的,单位应该批准其休假,按期或病假处理;当然女职工应该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向单位提出休假申请。如果女职工身体无恙而仅仅是个人意愿想休假安胎的,那么单位有权决定批准与否。
停薪留职,虽然是旧劳动法体系的概念,但是其本质含义与劳动合同中止是一样的。我们认为,在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及不违法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止协议,协议期间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暂停。对于孕期女职工的申请,劳资双方必须就缴纳及费用承担问题约定清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从慎重角度出发,我们建议社保费由双方依法定比例各自承担各自的部分。
附:某判决书相关观点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在停薪留职期间,被告单位是否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前的社会保险主要分为、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这五种保险各由谁负担相关保险费用的问题,根据规定,养老保险由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医疗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失业保险由单位与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工伤保险完全由单位缴纳。
从中可以看出,对于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与单位来说,是不能约定社会保险完全由职工个人自缴的,否则,就是用人单位违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然而,这个规定是对存在着劳动合同的在职在岗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而言的。
“停薪留职”这种本质上已失去“劳动”要素,与在岗劳动职工的权利义务显然应有所区别。停薪留职协议可以看作是对劳动合同中所确立劳动关系的强调,同时也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互相豁免对方劳动义务的意思表示。
从这个意义上讲,停薪留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是附随于劳动合同的一种民事契约。
《停薪留职协议》应当遵循一般民事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合同内容自由协商约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各种权利,故而用人单位与停薪留职者约定由其自缴社会保险费用也是应当允许的。
再次,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办理社会保险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什么是停薪留职
停薪留职其实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它一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协议),具体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
停薪留职协议的实质
停薪留职协议可以看作是对劳动合同中所确立劳动关系的强调,同时也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互相豁免对方劳动义务的意意思示。在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及不违法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止协议,协议期间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暂停。从这个意义上讲,停薪留职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是附随于劳动合同的一种民事契约。
停薪留职适用对象
停薪留职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中富余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其他职工要求到我省城乡创办、领办企业特别是到乡镇企业、贫困地区从事科技开发、承包、兴办开发性企业的,也可以停薪留职。
停薪留职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工资待遇问题:在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包括房贴)等,本人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2.劳保福利待遇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劳保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
3.工龄计算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缴纳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不缴纳的不计算连续工龄。其缴纳的数额(含个人缴纳部分),不少于职工在停薪留职前月工资总额的25%,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龄时,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4.工伤事故处理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伤亡或发生伤亡事故,由聘用单位负责处理,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项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
职工停薪留职后自谋职业的。如发生正常或意外伤亡事故的,一律作为非因工处理。其抚恤费用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
5.职工在停薪留职合同期满要求继续停薪留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向原单位申请,经批准后续订停薪留职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后又未办续订手续的,15天内不回原单位报到的,原单位可以除名。
6.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司法机关送去劳动教养、被判刑的,原单位可以按辞退或开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