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满12个月后,在本市市内定点机构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职工及职工未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市外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3)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4)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生育保险参保人2015年以前参加本市生育医疗保险的,其2015年可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