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不可抗力等足以影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原因、具有直接关系的劳动争议诉讼尚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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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六十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一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情形存续期间不计算在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内:
⑴不可抗力;
⑵劳动者丧失意思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客观上无法订立劳动合同;
⑶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或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尚未结案;
⑷因其他客观原因足以影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继续计算。
事后双方以倒签形式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六十六、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六十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后法定续延期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六十八、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而导致双方劳动合同续延的,劳动者要求续延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新公司筹备阶段聘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六十九、新公司筹备阶段聘用劳动者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新公司支付该期间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