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并不能划等号。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及损失赔偿等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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