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职人员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参保缴费基数的1%缴交;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下调至0.5%。2017年12月31日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实施,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进一步调降到0.45%。
二、其他非在职人员按以下标准缴交:
(1)基本保险一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
(2)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