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请争议仲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
(1)申请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的一方,是职工或是用人单位;其次,申请人应当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一旦权利被侵害,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提起申请的主体。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范围,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4)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管辖实行地域管辖原则,申请人只能向本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5)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仲裁的要求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明确”的标准是提供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只要明确即可。通常情形下,实体法律关系的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是仲裁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