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哪些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向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