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仲裁调解,它与争议调解阶段的调解有什么区别?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的规定,仲裁调解是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的必经程序,裁决之前必须进行调解。劳动争议仲裁的调解不同于劳动争议调解阶段的调解,两者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群众性调解,不是法定的处理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具有上的强制力,完全依靠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自觉、自愿达成协议并履行协议,不能强制。因此,劳动争议调解达成的协议称为调解协议书,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属于劳动争议裁决的范畴,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2)所属阶段不同。劳动争议调解一般是在劳动争议调解阶段进行的,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是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进行的调解。前者并非是法定的阶段,后者属于法定的阶段,法律规定,在进行劳动争议诉讼的时候,必须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3)是否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劳动争议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与否都不影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仲裁程序中的调解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先行调解,在仲裁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其效力与仲裁裁决相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调解书,争议的处理程序即告终止,任何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