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仲裁期限是多长?
劳动争议仲裁期限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时间限制。规定仲裁期限的目的是促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审结劳动争议案件,节省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仲裁期限的起算点。本条规定的是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之日起开始算起。
(2)仲裁期限。本条规定的仲裁期限是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那么最长的仲裁期限不会超过六十日。
(3)逾期不裁决的后果。依据本条,仲裁庭逾期不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