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生育保险津贴申领办理指引
服务对象:市辖区内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
受理条件
(1)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
(2)参保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当月至休假结束当月由同一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3)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
依据: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配偶享受生育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
第三十条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婴儿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申请拨付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统筹地区规定由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生育津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除应当相应提供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关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拨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拨付,并将拨付情况及时告知享受待遇的职工;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拨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
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五条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生育医疗费用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附件1)费用(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生育津贴,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符合支付条件且已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
机构刷卡记账的,应当在报销时核减相应项目的生育医疗费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支付;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条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
(二)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
(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分娩的提供);
(六)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三)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
1、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其中住院的需提供出院小结。(复印件上需加盖医院业务专用章)
2、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分娩的提供。
3 、婴儿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足月分娩但胎儿娩出时已是死胎,参保人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
4、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内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无需提供;参保单位外派的非深户籍参保人在市外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的,可提供长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已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的城市需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该次生育为符合计划生育内生育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原始收费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职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6.1)生育医疗费用其他部门已报销;
(6.2)生育医疗费用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6)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上述三种特殊情况,用人单位需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7、本人卡或身份证,社保卡或身份证。验原件。证件为有效期内。
8、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收原件。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需先确认职工申请津贴的相关医疗费用已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或在社保机构已申请报销;未报销相关医疗费用的,该职工需先报销医疗费用后,用人单位方可申请相关的生育津贴。
二、用人单位登录我局官网,在“企业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请,并确认已按照规定逐月支付职工生育津贴。
三、数据匹配成功
1.受理(1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审核单位上传的资料,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时限且材料齐全的,确定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承办(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审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在要求时限内提交申请以及材料是否齐全、正确。决定支付的,录入审核信息,需要填写意见的可填入初审意见栏。决定不予支付的,录入初审意见和政策依据。工作人员进行页面确认后,将该业务发送审批人;
3.审批(5个工作日)
审批人核对相应信息并确认无误后,做出审批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如审批人在核对信息时发现承办人审核结果有误的,可将任务退回给承办人重新承办;
4.办结
审批完成后,工作人员应进行业务办结,系统自动将已办结业务的相关信息发送财务部门及窗口受理平台(待遇决定为不予计发的业务经办结后,办结信息仅被发送至窗口受理平台);
5.文书送达
决定不予支付的,出具《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不予计发决定书》(一式两份);决定支付的,出具《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计发决定书》(一式两份)。单位可在网上自行打印相关文书;如有需要也可到窗口领取。
四、数据匹配失败
1.受理(1个工作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单位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待遇类别进行审核。材料审核要点: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打印发放《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收件回执》和《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单位代办人签名后扫描),材料中原件当场退还;
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的,打印《业务告知书》(一式两份,单位代办人签名后扫描)交单位代办人,所有材料扫描后当场退还;
不符合条件的,打印《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单位代办人签名后扫描)交单位代办人,材料中原件当场退还。
2.承办(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在要求时限内提交申请以及资料是否齐全正确、待遇类别是否正确。
决定是否支付;
3.审批(5个工作日)
复核人员对初审录入系统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审核,需要填写意见的可填入复核意见栏。
对此前初审环节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或认为需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复核人员可将该业务流程返回上一环节或初审环节;
4.办结
审批完成后,工作人员应进行业务办结,系统自动将已办结业务的相关信息发送财务部门及窗口受理平台(待遇决定为不予计发的业务经办结后,办结信息仅被发送至窗口受理平台);
5.证件制定与送到
邮寄送达或者现场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网上申请数据匹配不成功需到窗口办理:
1.申请
准备材料,向就近的社保分局(区)或管理站(街道)窗口提出受理申请;
2.受理(1个工作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单位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待遇类别进行审核。材料审核要点: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打印发放《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收件回执》和《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单位代办人签名后扫描),材料中原件当场退还;
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的,打印《业务告知书》(一式两份,单位代办人签名后扫描)交单位代办人,所有材料扫描后当场退还;
不符合条件的,打印《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单位代办人签名后扫描)交单位代办人,材料中原件当场退还;
3.承办(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在要求时限内提交申请以及资料是否齐全正确、待遇类别是否正确。
决定是否支付;
4.审批(5个工作日)
复核人员对初审录入系统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审核,需要填写意见的可填入复核意见栏;
对此前初审环节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或认为需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复核人员可将该业务流程返回上一环节或初审环节;
5 .办结
审批完成后,工作人员应进行业务办结,系统自动将已办结业务的相关信息发送财务部门及窗口受理平台(待遇决定为不予计发的业务经办结后,办结信息仅被发送至窗口受理平台);
6.证件制定与送到
邮寄送达或者现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