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核准办事指引
服务对象:深圳市辖区内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
受理条件
申请报销需满足的条件: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3)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未配偶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申请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应为参保人正常参保期间所发生的费。
依据: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
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
第十四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
第十八条 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
第十九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
第二十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
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计
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手术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和票据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申请报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材料和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报销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凭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
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和下列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一)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五条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生育医疗费用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附件1)费用(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生育津贴,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七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外,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三)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申请报销申请;
(四)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五)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一次性定额报销的标准(附件2)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超出一次性定额报销标准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八条 职工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需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附件3);
(二)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社会保障卡(职工提供);
(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
(五)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六)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
(七)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提供)。
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的身份证明;
(二)职工的社会保障卡;
(三)结婚证;
(四)职工未就业配偶为非本市户籍的,提供失业登记证明。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九条 一次性定额报销标准实行调整机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物价水平、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和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的变化适时调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符合支付条件且已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
机构刷卡记账的,应当在报销时核减相应项目的生育医疗费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支付;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申请材料
1、原始收费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3、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报销住院费用时须提供出院小结。(复印件上需加盖医院业务专用章.)
4、银行账户,已办理金融卡的,不需要再提供银行账户复印件,报销费用将直接支付入其金融社保卡绑定的银行账户里;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需提供本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农商银行”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验原件。
5、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分娩的提供。
6、婴儿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足月分娩但胎儿娩出时已是死胎,参保人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
7、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内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无需提供;
参保单位外派的非深户籍参保人在市外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的,可提供长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未就业配偶可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证明”;已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的城市需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该次生育为符合计划生育内生育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8、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报销未就业配偶医疗费用提供。
9、失业登记证明,未就业配偶为非深户籍的,报销未就业配偶医疗费用时提供,深圳市内开具的失业登记证明无需提供;市外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0、参保人未就业配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报销未就业配偶医疗费用提供。
11、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时需提供。
12、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证件应在有限期内。)
13、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收原件。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
参保人登录“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网址:https://e.szsi.gov.cn/siservice/;
2.申请并打印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后并打印申请表,准备材料,向就近的社保分局(区)或管理站(街道)窗口提出申请;
3.受理(1个工作日)
(1)资料齐全,直接受理。
(2)资料不齐,通知补齐材料。
4.决定。(5个工作日)
作出报销或不予报销的决定;
5.审核(5个工作日)
审核岗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报销情况作出初步决定;
6.复核
复核岗工作人员对初步报销决定进行复核;
7.证件制作与送到
邮寄送达或现场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准备材料,向就近的社保分局(区)或管理站(街道)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1个工作日)
(1)资料齐全,直接受理。
(2)资料不齐,通知补齐材料。
3.决定。(5个工作日)
作出报销或不予报销的决定;
4.审核(5个工作日)
审核岗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报销情况作出初步决定;
5.复核
复核岗工作人员对初步报销决定进行复核;
6.证件制作与送到
邮寄送达或现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