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生育费用核准办事指引
服务对象:符合计划生育的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个缴)
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属于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在用人单位的本市户籍居民,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人员;
(2)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3)参保人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4)申请人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第256号)(2014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按下列规定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
在职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仍按原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之日起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10号)(2008年)
第二条 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就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10号)(2008年)
第五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目录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办法》规定支付。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偿付。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申请材料
1、原始收费凭证,收原件。(由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原始发票,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住院的需提供汇总清单。)
3、银行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已办理金融卡的提供金融社保卡账户。未办金融社保卡的提供在深圳开户的工行、建行、农行、中行、招行、交行、中信、平安、农商银行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4、出院记录/出院小结,收复印件。(报销住院费用时提供。复印件上需加盖医院业务专用章原章。)
5、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报销分娩费用时提供。)
7、孕产妇保健手册,验原件收复印件。
8、节育手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报销节育手术时提供,无法提供节育手术证明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
9、被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由被委托人办理时,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
10、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证件应在有限期内。)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涉及材料较多,需人工审核参保人的申请材料原件,暂未能提供网上办理服务。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准备材料,向所属社保分局(区)或管理站(街道)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1个工作日)
(1)资料齐全,直接受理。
(2)资料不齐,通知补齐材料。
3.决定。(5个工作日)
作出报销或不予报销的决定;
4.审核(4个工作日)
审核岗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报销情况作出初步决定;
5.复核
复核岗工作人员对初步报销决定进行复核;
6.证件制作与送到(5个工作日)
邮寄送达或现场送达。